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全字第000323號董冠富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全字第3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董冠富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全字第323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董冠富間假扣押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北全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陳炯仁
相 對 人 董冠富 (國內外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9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27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27萬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千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