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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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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285號程淑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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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82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淑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28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程淑敏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2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李明勳  
被   告 程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附表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4萬9027元 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13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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