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285號程淑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82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淑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28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程淑敏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2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李明勳
被 告 程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附表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4萬9027元 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13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