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27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柏仁,利明献,陳珮瑛,謝宇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柏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柏仁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珮瑛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王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