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282號張明雄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秋112簡字第22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明雄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282號張明雄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張明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雄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明雄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