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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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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302號趙國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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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23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國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302號原告張麗華與被告趙國
          真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302號
原 告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孝忠
被 告 趙國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9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81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1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其餘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費用由被告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8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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