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5號張逸民(原名:張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訴字第24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逸民(原名:張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逸民(原
名:張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
送達代收人 薛鈞
住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住同上
被 告 張逸民(原名:張民)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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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