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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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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82號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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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年度司聲字第16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謝諒獲之准予備查通知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682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斜坡德間損害賠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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