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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82號謝諒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年度司聲字第16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謝諒獲之准予備查通知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682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斜坡德間損害賠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