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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00號曾梓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交112毒聲字第40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梓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400號曾梓倢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曾梓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梓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198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梓倢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黃傳穎
股別:交股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