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美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美穗之
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右肩上國際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美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住
被 告 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
設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美穗 住
居
居
被 告 宋國源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張美穗、宋國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參拾參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被告張美穗、宋國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零
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張美穗、宋國源連帶負擔
百分之六十,餘由被告張美穗、宋國源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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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