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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1號何孟俊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何孟俊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1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孟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通常保護令主文應增加:「相對人應遠離抗告人之住居所(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5號1樓)至少150公尺。」。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