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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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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1038號賴文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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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文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賴文成、陳心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陳聖灝
馮瀚廣
被 告 賴文成
陳心慧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6,000元,及被告賴文成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被告陳心慧自111年12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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