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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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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潘金和、潘慧莉、林明義、廖青萍、廖青毓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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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金和、潘慧莉、林明義、廖青萍、廖青毓之現場測量勘驗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現場測量勘驗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現場測量勘驗函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0時整,在現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76號)測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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