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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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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002號張明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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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90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明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00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明強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00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被   告 張明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
捌拾捌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附表     年次 折            舊            額  折     舊     後     餘     額   金額 計算方式 金額 計算方式 一 36685 99417×0.369=36685 62732 99417-36685=62732 二 23148 62732×0.369=23148 39584 62732-23148=39584 三 14606 39584×0.369=14606 24978 39584-14606=24978 四 9217 24978×0.369=9217 15761 24978-9217=15761 五 2423 15761×0.369×5/12=2423 13338 15761-2423=13338 註:元以下4捨5入。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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