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9號葉春秀(江政廷之繼承人)、江映湘(江政廷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3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春秀(江政廷之繼承人)、被告江映湘(江政廷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春秀(江政廷之繼承人)、被告江映湘(江政廷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兼送達代收人)
葉美伶
被 告 葉春秀(即被繼承人江政廷之繼承人)
江映湘(即被繼承人江政廷之繼承人)
(被告二人應受送達處所均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政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萬2,16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3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112年4月23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至112年7月23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政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2,627元,及其中新臺幣27萬7,747元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7,93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政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