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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劉建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建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建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原 告 范一鳳
被 告 劉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零肆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