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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36號林家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33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家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林家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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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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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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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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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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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之計算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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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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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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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信用卡
消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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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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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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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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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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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卡卡號
45631981804468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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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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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型)
個人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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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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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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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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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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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00202-772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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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129,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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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