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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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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36號林家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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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33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家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林家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備    註
01
VISA信用卡
消費款
269,166元
265,312元
15%
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正卡卡號
4563198180446810等
02
(循環型)
個人信貸款
186萬元
186萬元
16%
自111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202-772303-8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129,166元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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