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76號林洺鋐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32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洺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7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洺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林洺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