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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251號吳旭民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64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旭民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251號債權人李麗雲與債務人吳旭民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本院定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說明四所示場所,實施公開拍賣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留動產,請屆期到場,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