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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91號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明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29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明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91號返還貨品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明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91號
原 告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龔宸熹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品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位於高雄市前鎮區新都路36號1樓倉庫內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藥品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