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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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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83號黃飛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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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婚字第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飛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8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飛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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