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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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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康瑩之開庭通知、聲請狀繕本、訪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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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康瑩之起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 及訪視函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康瑩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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