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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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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052號被告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岳騰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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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宜112年度訴字第30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岳騰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環順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岳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5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翁健  
訴 訟 代理人    沈政男
           顏孝辰
被     告    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岳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參佰
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如對被告環
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岳騰給付之

被告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玖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如對被告環順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岳騰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擔。如對被告環順國際
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岳騰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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