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275號ETHAN ISSAC GUTMANN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酉109聲判字第27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ETHAN ISSAC GUTMANN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聲判字第275號柯文哲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應受送達人ETHAN ISSAC GUTMAN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 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育君
股別: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節本) 109年度聲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柯文哲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
被 告 ETHAN ISSAC GUTMAN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8255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6620號、108年度選偵字第75、76、77、7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