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707號林克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98年度審訴字第47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克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審訴字第47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克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98年度審訴字第47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戴延年
訴訟代理人 鐘婉菁 住同上
被 告 林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