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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768號璞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明凱)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1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璞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
明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768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璞美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明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