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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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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231號陳子瑜之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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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22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子瑜之函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231號原告陳子瑜與被告程建
          達、林亞蓁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函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函
受文者:陳子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北小字第223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23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4日,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未於視為合意停止時起四個月內續行訴訟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請查照。
說明: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請注意前揭法律之規定,俾免貽誤。

正本:陳子瑜、程建達、林亞蓁
副本: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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