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53號被告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被告林宸田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2年度訴字第25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被告林宸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被告林宸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   告   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宸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