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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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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006981號沈孝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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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09年度北簡字第69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孝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9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沈孝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69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沈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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