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05877號余成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1年度北簡字第58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成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877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
限公司與被告余成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87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游純明
被 告 余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三十一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