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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262號賴慧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訴字第3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慧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6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慧貞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62號
原 告 楊永賢
被 告 賴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永春街二三二之九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元。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八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