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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86號林子允、大木淳史、林鈺汶之補正函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71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子允、大木淳史、林鈺汶函一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8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令和小吃店、蔡佩君、林子允、
大木淳史、林鈺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函文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