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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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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000195號何天(原名:何學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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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何天(原名:何學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第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5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何天(原名:何學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5號
異  議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送達代收人  劉仲希
相  對  人  何天(原名:何學源)   
            何家輝(原名:何加在)
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天、何家輝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5403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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