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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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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54號李湘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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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訴字第31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璋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5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璋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佩槿  住
被   告 李璋祺  籍
            (現應為送達地址不明)
      李湘玄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李璋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璋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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