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54號李湘玄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訴字第31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璋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5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璋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佩槿 住
被 告 李璋祺 籍
(現應為送達地址不明)
李湘玄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李璋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璋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