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775號李曉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67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曉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77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葛瑞克(GULOTTY ERIC STEPHEN)(美國籍)、李曉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7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葛瑞克(GULOTTY ERIC STEPHEN)(美國籍)
李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葛瑞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葛瑞克、李曉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被告葛瑞克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