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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001172號林士哲、鄭元中(即鄭黃菊之繼承人)、鄭雅雯(即鄭黃菊之繼承人)、陳忠堅之開庭通知及補正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士哲、鄭元中(即鄭黃菊之繼承人)、鄭雅雯(即鄭黃菊之繼承人)、陳忠堅之民事庭補正通知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庭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11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曉玲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