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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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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028號豐程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芸芸、相對人余季淳、相對人余新煌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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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1702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豐程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芸芸、相對人余季淳、相對人余新煌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7028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豐程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芸芸、相對人余季淳、相對人余新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7028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豐程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芸芸
相 對 人 余季淳
                     余新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六之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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