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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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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483號彭吉達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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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2年度訴字第34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吉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8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彭吉達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9時32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原定112年10月12日上午9時32分之庭期取消。  
  五、被告彭吉達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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