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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2號林俊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2年度親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瑋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2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俊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1)確認被告何○○(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3****717號)非被告林俊瑋之婚生子女。(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