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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57號周志紘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知112年度訴字第30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志紘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 知股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