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字第155號張中興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秩玉112年度北秩字第1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中興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字第155號張中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張中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張中興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 1 號)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5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張中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653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中興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函 稿 代 碼:C055-31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玉股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