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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132號劉偉健之開庭通知、再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小字第31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偉健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3132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偉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13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住同上
李挺維 住同上
被 告 劉偉健 住臺北市內湖區文湖街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