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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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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825號陳明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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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88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2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明紳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8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陳明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163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0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4,1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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