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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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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067號曾立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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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90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立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06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曾立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0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盧季壯
被 告 曾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66元,及其中新臺幣125,846元自民國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9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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