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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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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088號黃勇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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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90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勇銘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08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勇銘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08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送達代收人 黃家興
訴訟代理人 許皓鈞
被 告 黃勇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45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8,4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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