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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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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林建台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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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建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建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林建台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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