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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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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613號盈豐達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俊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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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2年度訴字第26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盈豐達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俊華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盈豐達國際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俊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賴堅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342號
被   告 盈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原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即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利率 起訖日 違約金利率 1 4,000,000元 3,733,332元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325%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000,000元 933,332元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325%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5,000,000元 4,666,664元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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