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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10號楊美花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2審原訴字第11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美花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10號楊美花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楊美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楊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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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美花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