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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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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722號李進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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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87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進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22號原告萬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進榮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722號
原   告 萬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被   告 李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四六○-二C號營業用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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