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465號伍蔚慈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至112簡字第246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伍蔚慈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465號伍蔚慈侵占遺失物案件,
應受送達人伍蔚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蔚慈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24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伍蔚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