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77號段明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0年度訴字第51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段明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5177號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段明蕊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177號
原 告 燕映辰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蔡美華
劉訓成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小娟
被 告 洪幸美
張宏霖
邱偉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建華
被 告 段明蕊
楊明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佳麗
被 告 李鍠蘭
陳麗雪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偕同原告就兩造共有坐落○○市○○區○○段第○○○○地號土地,依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方式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